通知公示

公司新疆少数民族员工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一条为确保我司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我司的新疆少数民族员工资助金,设立公司新疆少数民族员工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员工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本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司新疆少数民族人数划拨。

本助学金专款专用,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第三条评定范围

具有公司学籍的新疆少数民族在校员工,不含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或定向生。

第四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6、未曾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申请条件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3、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以上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4、休学或评定当年留级。

第五条评定等级、比例及标准

1、助学金评定参照员工困难认定的标准,根据员工学习成绩、家庭贫困程度、接受其它资助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优秀困难员工助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员工助学金;一般困难员工助学金。

优秀特困生条件:除基本条件外,员工思想道德素质为优,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为75分以上(文科80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低于65分(文科不低于70分)。英语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或英语成绩不低于75分)。

助学金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申请总人数的80%。其中优秀困难生评定人数不超申请总人数的10%;特困生评定人数不超过申请总人数的20%。;困难员工评定人数不超过30%。

2、助学金发放标准:助学金按照三个等级发放:优秀困难员工助学金及特困生助学金为一等;困难员工助学金为二等;一般困难员工助学金为三等。发放金额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划拨款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人数进行确定。

第六条评定时间

新疆少数民族员工助学金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拨款时间而定。

第七条助学金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评定程序

1、员工本人申请,并填写《公司新疆少数民族员工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对本院提出申请的员工的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定要求及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填写在员工申请表中,经员工辅导员、学院分管员工工作副书记签字后,将申请表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3、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评审后将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确定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标准。

4、,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定工作结束后2周内将助学一次性打入获助员工银行卡中。

第九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

附表:公司新疆少数民族员工助学金申请表

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