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示

公司国防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防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和《关于加强国防生军政训练和任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政联〔2010〕1号),以及《公司国防生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校[2008]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分配到部队工作的在校大员工。国防生包括招收国防生和选拔国防生。

第三条 公司国防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实行单独管理,驻公司和西南政法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籍本科国防生,《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公司普通本科员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当年招收的国防生预选对象,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或选培办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复审复查和新生军政基础集训。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请假,经学校和选培办批准后方能推迟报到。无故不按时报到者,学校按规定视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招收的国防生预选对象,复查复审不符合国防生标准的,若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可转为相应专业普通生;不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招收的国防生预选对象,复审复查合格,经成都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学校、选培办和员工本人共同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后,确定国防生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校注册,并到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 学校对国防生实行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同年级同专业的国防生实行集中编班,统一培养。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须认真执行《公司普通本科员工管理规定》,同时,须完成《公司国防生军政训练实施计划》规定内容的学习和训练。国防生选修学校人文素质课不少于2学分。

第十二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实施计划由教务处和选培办根据教育部、解放军四总部和成都军区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分为校内军政训练和校外军政训练两类。校内军政训练由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新生军政基础集训组成。校外训练由基地化集训、部队当兵锻炼和见习代职组成。

第十四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国防生毕业时应修完规定的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共设15学分,其中:军事理论课9学分,日常训练4学分,基地化集训和部队当兵锻炼各1学分。新生军政基础集训的成绩并入学校开设军事训练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国防生校内军政训练由学校教务处、员工工作部和选培办共同组织。校外军政训练由总部、军区指定的承训单位负责,教务处、员工工作部和选培办协助。

第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

第四章 军政训练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课程为国防生必修课。国防生根据军政训练实施计划,及时选修、参加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国防生必须参加所修军政训练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国防生对自己考核成绩有疑问者,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选培办申请复查。国防生军政训练考核成绩纳入毕业审查范围。

第十九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每门课程的成绩,由该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由选培办确定,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到选培办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因病申请所修军政训练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并出具医院证明,经选培办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和休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在办理休学、退学等手续时,应经选培办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没有拖欠国防奖学金及违约金,否则教务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教学处和相关学院,每学期期未向选培办通报一次国防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考试违纪及受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受到学校学业警示处理的国防生,选培办根据国防生综合素质考评情况,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到学校试读和退学等处理的国防生,选培办报成都军区干部部批准后,取消其国防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员工,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等有关规定,在选培办办完相关手续后,教务处凭选培办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试读和退学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国防生毕业

第三十条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并修完军政训练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接收到军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提前完成学业、军政训练合格的,报经成都军区干部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与当年毕业国防生一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为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报经成都军区干部部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防生毕业时,学校教务处统一将当年毕业国防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移交选培办。

第三十三条 毕业国防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分配单位报到,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期限报到的,取消国防生资格,按《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国防生考研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推免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和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报成都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才能推免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国防生和取得推荐免试为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学校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的国防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选培办负责解释。